坦桑尼亞居留入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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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因從事投資、商務、工作或其他正當理由在坦長期居留的外國人可申請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由移民局頒發,如對移民局的決定不服可向內政部投訴。
居留許可分三類:
A類:頒發給計劃在工業、采礦、森林、社會服務及商業等領域進行投資的外國人。
B類:頒發給被坦公司和社會公共機構聘用的外國人。
C類:頒發給其他外國人,如傳教士、留學生、志愿者、學者等。
B類和C類許可須在來坦之前申請。
擬來坦投資者申請A類居留許可,可通過坦政府投資中心辦理,也可直接向坦移民局申請。B類居留許可應在來坦前由在坦的雇主代為辦理。
根據坦國籍法規定,坦不承認雙重國籍。在坦外國人如欲加入坦籍,必須持合法有效居留證且在坦連續居住滿10年以上才可以提出入籍申請,并且在入籍前應先放棄原有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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