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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尼日利亞物價水平上漲較快,連續三十多個月保持在兩位數以上水平。2013年以來,物價增速有所抑制,2013年3月,尼日利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9.1%。
尼日利亞當地不少食品,包括米面、蔬菜、水果、食用油等,進口比重較大。加之,受交通成本、季節變化、商品質量、銷售場所等因素影響,基本生活品價格在各地存在一定差異,有的在同一地的集貿市場和不同超市間差價也不小。2013年3月底,阿布賈集貿市場及部分超市有關基本生活品參考價格:米(5公斤包裝)2000-5000奈拉不等;面(50公斤裝)約8000奈拉;玉米油(3.5升裝)約3500奈拉;葵花籽油(3.5升裝)約3000奈拉;雞蛋(30個裝)約750奈拉;牛羊肉:約1000奈拉/公斤。
一、稅收征管體系
尼實行聯邦制,設有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政府。與此相對應,尼稅收征管也實行聯邦、州和地方三級管理,各級政府負責征收不同的稅種。
(一)聯邦稅。聯邦稅由尼聯邦國內稅收局(Federal Inland Revenue Service)負責征收,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稅、石油利潤稅、增值稅、教育稅、公司資本收益稅、公司印花稅、公司扣繳稅、信息技術發展費等稅種。此外,聯邦首都區居民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扣繳稅、資本收益稅、印花稅,尼外交部職員、警察人員、武裝人員的個人所得稅,以及非尼日利亞居民的個人所得稅也由尼聯邦國內稅收局征收。
(二)州內稅。州內稅由各州的州內稅收委員會(State Board of Inland Revenue)負責征收,主要包括州內居民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扣繳稅、資本收益稅、賭博和彩票稅,以及商用場所注冊費、州首府道路注冊費等。
(三)地方稅。地方稅由地方政府稅收委員會(Revenue Committee)負責征收,主要是與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有關的稅費,比如酒稅、出生和婚姻注冊費、公共廣告費、州首府以外的道路注冊費、動物牌照費、電視許可費等。
二、主要稅種
(一)公司所得稅。根據尼公司所得稅法,公司應就其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全部收益繳納所得稅。應稅收益包括經營收入、租金、分紅、利息、折扣、特許權使用費、養老金收益、年金,以及來自于短期貨幣工具如政府債券的收益等內容。
在尼從事經營活動并獲得收益的所有公司,均構成納稅義務人。但在尼注冊設立的外國公司僅以其在尼獲得的收益繳納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根據尼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應就其一年內的全部收益繳納所得稅。應稅收益包括個人工資、獎金、交易盈余、利息、分紅、養老金、年金,以及來自于許可他人使用或占用其財產所獲得的收益等。
與公司所得稅的規定相同,尼居民應就其全球范圍內的收益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尼本國居民僅就其在尼獲得的收益繳稅。但尼法律規定,如非尼居民在12個月的期間內,在尼居住183天以上(含183天),視為尼居民。
(三)增值稅。根據尼增值稅法,增值稅包含在商品價格以內,在消費鏈的每個環節上,由出售商品的企業代政府向其消費者收取商品價格5%的增值稅。由于企業在購入原料時被代扣稅款(進項稅),同時在銷售商品時又收取稅款(銷項稅),尼增值稅法規定,企業應以月為單位計算凈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將代收的盈余稅款上交稅務部門,或就被多扣的部分辦理退稅。
根據尼增值稅法,以下商品或服務免征增值稅:藥品、書籍和教學資料、嬰兒用品、農產品和農業設備、肥料、農用化學品、出口商品、醫療服務、宗教服務、社區銀行和按揭機構提供的服務,以及出口服務。
(四)扣繳稅。根據尼個人所得稅法和公司所得稅法,在支付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費用的過程中,付款方有義務代政府向收款方扣去一定比例的稅款,并在扣款后30天內上交稅務部門。
扣繳稅實際上并不是單獨的稅種,而是由付款人代政府收取的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主要是出于所得稅收取的便利,特別是避免納稅人隱瞞收入規避所得稅,因而由法律規定付款人在支付費用時直接按比例代扣。收款方可以憑付款方開具的發票,在申報所得稅時予以抵免。
(五)資本收益稅。資本收益稅是尼聯邦政府對企業或個人在處置資產過程中的收益征收的稅種,稅率為所獲收益的10%。如果納稅人處置資產未獲得收益,比如虧損賤賣,則不需繳納資本收益稅。但是,納稅人在某筆資產處置中遭受的損失,不得抵扣其在其他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收益,仍應就獲益的資產處置繳稅。處置股票或買賣股份不繳納資本收益稅。
(六)教育稅。根據尼1993年第7號法令,在尼注冊的公司應以其應稅收益的2%,向聯邦國內稅收局繳納教育稅。教育稅以年為征收單位,與公司所得稅一并繳納。
(七)信息技術發展費。根據尼信息技術發展局法,特定領域的企業年營業額超過1億奈拉的,應向聯邦國內稅收局繳納信息技術發展費,費率為企業稅前收益的1%。具體的納稅企業包括:1、GSM服務提供商和所有的電信公司;2、信息技術公司和因特網提供商;3、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4、與養老金有關的公司及經理人。
四、中尼雙邊稅務協定
為避免對企業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中尼兩國政府于2002年4月15日簽署了《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經履行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協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該協定,我對外投資企業在尼設立公司的,該子公司在中國取得的收入繳納中國稅收后,再繳納尼稅收時可將該部分應稅收益抵免;我對外投資企業未在尼設立公司,則它在尼獲得的收益繳納尼稅收后,可在中國稅收中將該部分稅額予以抵免,從而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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