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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籍政策
肯尼亞有條件地承認雙重國籍。根據肯尼亞憲法,取得肯尼亞國籍有兩種途徑:
(一)出生取得。出生時父母一方為肯尼亞公民的,自然取得肯尼亞國籍。在肯尼亞境內發現年齡低于8周歲的孤兒,推定其具有肯尼亞國籍。
(二)注冊取得。與肯尼亞公民結婚并維持婚姻關系7年以上,或在肯尼亞連續合法居住超過7年,或由肯尼亞公民收養的兒童,可申請注冊獲得肯尼亞國籍。
肯尼亞憲法還規定,出生取得肯尼亞國籍的,不因獲得其他國籍而喪失。注冊取得國籍5年內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喪失肯尼亞國籍。
肯尼亞入籍主管部門是肯尼亞移民局。外國人入籍程序及所需提交材料參見肯尼亞移民局網站。
二、停留和居留
對于短期訪肯的外國人,因故需延長在肯停留時間的,可向當地移民局申請簽證延期(最多可延長90天)。
對于到肯工作或學習的外國人,移民局根據其到肯居留目的頒發不同種類的居留證件:
(一)對于來肯工作或參加志愿者服務的,頒發入境許可(ENTRY PERMIT)。入境許可又分11個等級。一般入境許可的有效期是2年。辦理延期的,須至少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
(二)對于來肯學習、短期來肯工作(不超過3個月)以及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頒發通行證(PASS)。
外國人辦理居留手續及所需提交材料參見肯尼亞移民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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