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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民如需在斯洛文尼亞停留超過90天,或以不同于簽證訪問目的赴斯的,需在斯駐華使領館申辦居留許可。
申辦居留許可,外國公民須符合以下申請目的:
一、工作或就業;
二、家庭團聚(一方家屬為外國公民且在斯有居留許可);
三、在另一歐盟成員國有較長時間的居留;
四、從事科研、教育、專業或職業培訓、實踐培訓、國際志愿者交流合作項目及其他非屬于正規教育體系的項目;
五、符合法律、國際法條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慣例的其他目的;
六、斯公民直系三代以內的后代。
居留許可分為臨時和長期居留許可。外國人首次赴斯居留,須申辦臨時居留許可。
申辦臨時居留許可需提交:
一、有效護照(其有效期須超過在斯停留期至少三個月);
二、境外醫療保險證明;
三、經濟來源證明(不少于斯最低收入標準);
四、由申請人國籍國出具的的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該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申請人因就業或工作目的申請居留許可須事先擁有斯就業服務局或其他各區域辦事處頒發的工作簽證;如申請人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申請居留,需滿足其直系親屬持有斯永久居留許可或持有臨時居留許可、至少在斯居住1年并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如申請人以學習為目的申請居留,須提交教育機構的入學課程安排或其他教育安排。
在臨時居留許可到期之前,申請人應到相關行政單位申請續簽,其條件與申請第一次臨時居留許可的條件相同。
申請人持有效臨時居留許可并且在斯境內連續生活5年,并符合外國人管理條例則有權申請永久居留許可,其他條件與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相同。
申請人應在獲得其臨時居留許可3日內向相關行政單位注冊登記其在斯臨時居住地。臨時居留登記有效期為1年,須于到期前8日內申請延期登記。申請人應在獲得永久居留許可8日內申請延期登記。
斯自2011年5月18日起為非歐盟國家的第三國公民發行具有生物特征的居留許可卡,持該卡的外國居民可在申根區域內自由旅行。外國人出入境須同時持有該居留許可卡和本國護照。該卡的有效期以被批準居留的有效期為準,如果在斯獲得長期居留權,該卡的有效期則為10年。
斯承認雙重國籍。新生兒必須滿足父母一方為斯洛文尼亞公民方可取得斯國籍。外國公民滿足下列條件可申請加入斯國籍:
一、年滿18周歲;
二、放棄原國籍,或可證明在獲得斯國籍后放棄原國籍;
三、在斯生活滿10年,期間以外國公民身份連續在斯居留5年;
四、擁有足夠資金為本人及供養人員提供物質和社會保障;
五、通過斯語基礎水平考試并獲得證書;
六、沒有觸犯國籍國和斯刑法后被監禁超過一年;
七、持有效的斯居留許可;
八、入籍不會對公共秩序、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九、支付了稅款;
十、提交遵守斯法律體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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