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動態 / 2016-11-0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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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商務部關于執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勞務人員出境前,經營公司應根據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直接與勞務人員簽訂《外派勞務合同》,并為勞務人員取得合法的工作準證,不得以旅游、商務簽證等形式外派勞務人員。 涉外勞務中,經營公司只是種外經中介,與勞務人員之間是外派勞務關系,屬于經濟合同關系,經營公司和勞務人員之間并不直接形成勞動關系。 勞務人員出境后,經營公司須協助其與雇主簽訂《雇傭合同》,并承擔境外管理責任,及時妥善處理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該法明確了三方的法律關系和簽訂的合同名稱,為我們日常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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