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動態 / 2016-10-2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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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6年 第45號 為加強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的動態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序,我部制定了《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件: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5日 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以下簡稱規范企業)的動態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并改進提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公告的規范企業,規定了規范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序。 第三條 本辦法是開展規范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央企集團)應依據《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和本辦法加強對規范企業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規范企業管理,負責規范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規范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及規范企業動態管理的有關初審、數據匯總及相關材料報送,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條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維護規范企業信息數據庫和網上信息系統,開展規范企業管理信息匯總和分析工作。 第七條 規范企業應自覺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積極配合監督 檢查。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監督檢查采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檢查規范企業達標項和年度指標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情況。 第九條 規范企業應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評報告(見附件1),由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審核后于5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團所屬企業應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規范企業應在自查自評報告中按照《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和本辦法的要求,對企業涉及《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有關情況變化和改進提升等方面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一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應適時對本地區(本集團)的規范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每個規范企業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應少于每兩年一次。 第十二條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規范企業自查自評報告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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