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納居留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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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旅游、訪問簽證者進入加納時,可獲得最長60天的停留許可。除在簽證上另有注明外,持旅游、訪問簽證者不得在加從事任何形式的商務活動。簽證、居留過期將被處以罰款。非法工作者將受到拘留、罰款以及被驅逐出境的處罰。
申請在加工作許可、居留許可須獲得加內政部移民配額委員會批準,通過移民局辦理相關手續。
加納國籍法規定,如父母或祖父母具有加納國籍,新生兒即具有加納國籍,可申領加納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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